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答案:。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的規定,曾犯「恐嚇取財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是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

即使是拘役易科罰金,只要有罪判決確定,就屬於條文中規定的範圍。

不過,條文也提供了例外情況:在服刑完畢或緩刑期滿後,12 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則不受此限制。


希望以上解釋對您有幫助!若您對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證的申請資格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提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1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2 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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