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招呼站禁停車規定
在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 3 分鐘。
答案:否。
詳細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明確規定,在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是禁止臨時停車的。違者將處以新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您所說的「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 3 分鐘」的說法是錯誤的。在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無論時間長短,都是不能臨時停車的。
希望這個解釋對您有幫助。如果您對其他交通法規有疑問,歡迎隨時提出。
1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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