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取締違規停車權限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答案:否。
交通助理人員是可以逕行取締違規停車的。
根據法條,第二條明確指出: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這段話清楚地說明,在違規停車的稽查項目上,交通助理人員不僅可以協助,更可以逕行執行取締。
簡單來說,這個法條賦予了交通助理人員獨立開單告發違規停車的權力。因此,「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這個說法是錯誤的,答案為否。
1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