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攬客營運罰鍰規定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___ 罰鍰。 * 1,500 元以上至 3,600 元以下 * 1,200 元以上至 1,800 元以下 * 1,500 元以上至 3,000 元以下 

答案為:1,500 元以上至 3,000 元以下。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 第 1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在車站或交通繁忙的地方,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規定招攬乘客,妨礙到交通順暢,就會被處以 1,500 元到 3,000 元的罰鍰。

此外,如果是營業用的大客車司機有這種行為,除了罰款之外,還會被記一次違規紀錄。


為什麼會有這條規定?

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維持車站周邊的交通秩序。有些駕駛人為了搶生意,會在車站周圍隨意停車或違規招攬客人,這樣不僅會造成交通堵塞,也可能影響行人的安全,因此才會有這項罰則來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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