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導護人員檢舉違停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答案:是。
「逕行舉發」指的是警察不用當場攔查,就能直接開罰單。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規定,如果汽車駕駛人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等行為,而且經過各級學校的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名檢舉,警察是可以直接開罰單的。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學童上下學的安全,同時也讓交通導護人員在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時更有公信力。過去,交通導護人員常常要面對家長違規停車,甚至口氣不好的情況。有了這項規定之後,他們在勸導違規時更有依據,也能更有效地保護學生的安全。
相關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如果駕駛人的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當場無法或不適合攔查開單時,警察可以逕行舉發:
闖紅燈或平交道。
超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或秩序。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名檢舉。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並非授權給交通導護人員開罰單。 他們的角色是協助蒐證,並由交通警察進行後續的舉發程序。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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