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警告標誌設置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答案: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的規定,車輛發生故障時,豎立故障標誌的距離是根據行車時速來區分的,而不是單一的 50 公尺。
正確的規定如下:
在行車時速 40 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 5 公尺至 30 公尺 的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 40 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 30 公尺至 100 公尺 的路面上。
因此,題目「地點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是不完全正確的。當最高速限為 50 公里以下時,適用的路段包含了時速 40 公里以下和超過 40 公里的兩種情況,其故障標誌的設立距離分別是 5-30 公尺和 30-100 公尺,並非固定的 50 公尺。
4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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