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舉發的定義與科技執法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答案:是。
逕行舉發的定義與條件
題目中所提到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這段話,是來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這條規定賦予了交通執法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用當場攔停駕駛人,而是直接根據科學儀器所記錄下來的證據**來開罰。
簡單來說,「逕行舉發」就是指「非現場開罰」。
逕行舉發的常見情境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逕行舉發違規類型:
超速: 透過測速照相機(固定式或移動式)拍下車輛超速的瞬間。
闖紅燈: 透過闖紅燈照相設備拍下車輛在紅燈時穿越路口的行為。
違規停車: 警察利用手持相機或錄影設備拍下違規停車的事實。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在高速公路上,透過科學儀器記錄車輛未保持足夠車距。
在特定路段未依規定行駛: 例如在高乘載管制路段,透過攝影機拍攝未符合規定的車輛。
科技執法的意義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提升執法效率和減少執法風險。過去,執法人員必須親自到場攔停違規車輛,這不僅耗費人力,也可能在攔停過程中產生危險。透過科學儀器的輔助,警方可以更精準地蒐集違規證據,並將更多警力投入到其他更重要的交通勤務中。
然而,逕行舉發的證據必須清晰、完整,例如照片或影像必須能清楚辨識出車牌號碼、違規事實和時間地點,以確保民眾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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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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