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舉發的定義與科技執法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答案:。 

逕行舉發的定義與條件

題目中所提到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這段話,是來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這條規定賦予了交通執法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用當場攔停駕駛人,而是直接根據科學儀器所記錄下來的證據**來開罰。

簡單來說,「逕行舉發」就是指「非現場開罰」


逕行舉發的常見情境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逕行舉發違規類型:

  • 超速: 透過測速照相機(固定式或移動式)拍下車輛超速的瞬間。

  • 闖紅燈: 透過闖紅燈照相設備拍下車輛在紅燈時穿越路口的行為。

  • 違規停車: 警察利用手持相機或錄影設備拍下違規停車的事實。

  •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在高速公路上,透過科學儀器記錄車輛未保持足夠車距。

  • 在特定路段未依規定行駛: 例如在高乘載管制路段,透過攝影機拍攝未符合規定的車輛。


科技執法的意義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提升執法效率減少執法風險。過去,執法人員必須親自到場攔停違規車輛,這不僅耗費人力,也可能在攔停過程中產生危險。透過科學儀器的輔助,警方可以更精準地蒐集違規證據,並將更多警力投入到其他更重要的交通勤務中。

然而,逕行舉發的證據必須清晰、完整,例如照片或影像必須能清楚辨識出車牌號碼、違規事實和時間地點,以確保民眾的權益不受損害。

您對這段條文或相關的交通執法規定還有其他問題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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