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舉發時效說明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 1 個月不得舉發。
答案:否。
一般交通違規舉發時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
一般違規: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個月就不能再舉發。
連續或持續性違規: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超過 2 個月就不能舉發。
車禍案件:
肇事責任不明並已送鑑定:時效從鑑定結束之日起算。
未送鑑定但須分析研判:超過 3 個月就不能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民眾檢舉:如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從違規行為結束之日起,超過 7 天,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就不會再舉發。
重點整理
簡單來說,一般交通違規的舉發期限是 2 個月,但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警察機關主動發現或透過科學儀器(如測速照相)舉發的情況。
如果是民眾檢舉,規定則更為嚴格,必須在違規行為結束後 7 天內完成檢舉,否則警察機關將不受理。
你提到的「超過 1 個月不得舉發」的規定,可能是源於舊版的條文,目前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已經修正為 2 個月。
希望這樣的整理能幫助你更清楚地理解相關規定。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提出。
2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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