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規定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

答案:。 

依據臺灣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合格的計程車駕駛人,如果因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並非不論犯何種罪都得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被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證。實際上,其處分方式會根據所犯的罪行種類和情節輕重而有所不同。

依據法規的處理方式

  • 特定重大罪行: 若計程車駕駛人觸犯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故意殺人、強盜、強制性交等特定重大罪行,依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警政機關將會廢止其執業登記證。這類案件通常在判決確定後才會執行。

  • 一般刑事案件: 若駕駛人所犯的罪行並非上述重大罪行,且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例如: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其執業登記證會被吊扣一定期間。吊扣期滿後,駕駛人可重新申請登記。

吊扣與廢止的差異

  • 吊扣: 執業登記證在一定期間內被暫停使用,駕駛人不得從事計程車營業。期滿後,可重新領回,繼續執業。這是一種暫時性的行政處分。

  • 廢止: 執業登記證被永久取消。駕駛人將永遠喪失計程車駕駛的資格,無法再次從事計程車營業。這是一種永久性的行政處分。

因此,您的說法「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並不完全準確。正確來說,不同的犯罪行為會導致不同的處分方式,且在行政機關執行吊扣或廢止處分前,通常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確定,以確保程序正義。

總而言之,臺灣對於計程車駕駛人的管理是相當嚴謹的,目的是確保乘客的安全。相關的法規會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處分,而不是所有罪行都一視同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1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 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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