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測速照相舉發爭議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答案:否。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這句話是不正確的。
根據台灣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對於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的違規行為,警察機關是可以使用 移動式科學儀器 逕行舉發的。
條文內容如下: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除依第33條或第40條規定處罰外,另得依本條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簡單來說,只要執法人員在現場操作並記錄,即使是使用移動式的測速照相設備,所拍下的超速照片仍然是有效的舉發證據。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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