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速限規定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60 公里。
答案:否。
敘述「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60 公里」是錯誤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規定:
一般道路在沒有速限標誌或標線時,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 40 公里。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上,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
條文中並沒有區分所謂的「市區道路」或「郊區道路」,而是以道路的實際情況(是否有分隔線、車道線等)來決定最高速限。因此你提供的敘述是與法規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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