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繫安全帶可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答案:。 

依據臺灣的法規,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是可以使用移動式照相設備(俗稱的移動式相機)來舉發的。

題目中的陳述可能與部分人對於「逕行舉發」的誤解有關。在交通執法中,「逕行舉發」指的是執法機關不攔停違規車輛,直接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後開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是違規行為。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第1項則規定,對於此類動態違規,警察機關可以使用科學儀器(包括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的照相設備)取得證據,並進行逕行舉發。


簡單來說:

  • 可以拍照: 警察可以使用移動式相機或固定式相機拍攝駕駛人未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

  • 可以開罰: 只要照片清楚拍到駕駛人沒有繫安全帶,就可以直接開罰,不需要當場攔停。

所以,請務必記得開車時繫好安全帶,不僅是為了避免罰單,更是為了自身的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  

1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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