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車站攬客營運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答案: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8 條第 1 款的內容,正好說明此行為是違規的。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汽車駕駛人在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如果違規攬客營運並妨害交通秩序,是會被處罰的。
因此,在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非絕對不違規,而是要看駕駛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違規攬客營運」以及「妨害交通秩序」的範疇。
詳細說明
以下是針對條文內容的重點解析:
違規地點:條文明確列出「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
違規行為:條文強調的是「違規攬客營運」以及「妨害交通秩序」這兩個要件。這通常指的是:
無照或非法營運:例如白牌車、未經許可的私家車載客。
阻礙交通:停車攬客時佔用車道、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行人動線。
造成混亂:在車站周邊大聲招攬、爭搶客人,影響交通秩序。
罰則:違規者會被處以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鍰。
營業大客車:如果違規車輛是營業大客車(例如遊覽車、客運),除了罰款外,還會被記「違規紀錄一次」,這可能會影響到車輛的年度審驗或營運資格。
總結來說,合法的計程車或客運在車站排班載客是正常的營運行為,不在此條文的處罰範圍內。但如果駕駛人(無論是合法或非法)以不當方式攬客,造成交通堵塞或混亂,就會被視為違反此條規定。
1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