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 10 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答案:否。
根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的執業登記事項(例如執業事實)如果有異動,應在事實發生後的 15 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的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而非 10 日內 。
1 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2 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駛。
四、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五、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
1 計程車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執業事實等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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