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停車距離規定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5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答案:。 

在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的確有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你提到的「15 公尺」可能是舊的規定,或是與其他規定混淆。目前,許多人也對於這項規定的距離有疑問,因此建議你以現行法規的 10 公尺 為主。

以下整理了幾個常見的違規停車地點和相關距離限制: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消防栓:5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快車道:不得臨時停車。

  •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遵守交通法規不僅能避免罰款,更能確保道路安全,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1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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