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違規可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答案:否。
這個敘述是錯誤的。
根據台灣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這項違規行為,是可以使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並逕行舉發的。因此,移動式相機所拍攝到的證據,可以作為舉發的依據。
重點整理
何謂「逕行舉發」? 「逕行舉發」是指警察機關或交通稽查單位,不用攔停違規車輛,而是透過科學儀器(如固定式或移動式相機、雷達測速器等)取得證據後,直接開立罰單並寄送給車主。
哪些違規行為可以逕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詳細列舉了可以逕行舉發的項目,包含:
超速
闖紅燈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未保持安全距離
違規停車
行駛路肩
未繫安全帶
使用手機(行車時)
...等等
所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屬於可以逕行舉發的項目之一,使用移動式相機所拍攝的畫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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