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可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答案:。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台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行為,可以透過科學儀器取得證據,由逕行舉發。


相關法規參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得逕行舉發。

    前項違反行為,包括:

    1. 闖紅燈或平交道。

    2. 超速。

    3. 違規超車。

    4. 違規停車。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違規事項。


總結來說,警方可以使用移動式相機或其他科學儀器,對違規超車的行為進行蒐證並逕行舉發,駕駛人是會因此被開罰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違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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