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可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答案:否。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台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行為,可以透過科學儀器取得證據,由逕行舉發。
相關法規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得逕行舉發。
前項違反行為,包括:
闖紅燈或平交道。
超速。
違規超車。
違規停車。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違規事項。
總結來說,警方可以使用移動式相機或其他科學儀器,對違規超車的行為進行蒐證並逕行舉發,駕駛人是會因此被開罰的。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違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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