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速限規定釐清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

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1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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